(2015)任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吴某。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已怀孕。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