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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彦彬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彦彬,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郑彦彬,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陈峰,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原告郑彦彬诉被告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国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彦彬和被告陈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彦彬诉称,被告陈峰因买院子资金紧张,于2014年2月22日从我处借款49600元,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峰偿还我借款49600元以及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49600元,期限一年。被告陈峰对原告郑彦彬主张的借款形成过程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目前经济紧张,没有能力偿还。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被告陈峰于2014年2月22日从原告郑彦彬处借款40000元,期限一年,约定利息9600元。被告陈峰向原告郑彦彬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人民币现金肆万玖仟陆百元正(49600.00),用期一年。又查明,原、被告未约定借款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借款到期利息9600元,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约定利率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借款期满后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推诿不还,其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的本金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而不应将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在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彦彬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借款清结之日);二、被告陈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彦彬借款利息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陈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