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於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691-1号申请执行人顾某。被执行人於某。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於某所有的位于微山县欢城镇於村住房一处(院落及瓦房四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