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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安市亿都电机有限公司、陈建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安市亿都电机有限公司,陈建发,钟幼玉,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32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斗西路1#福商大厦。负责人周迪祥,行长。被告福安市亿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发。被告陈建发,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钟幼玉,女,畲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安市亿都电机有限公司、被告陈建发、钟幼玉及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总计450万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心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