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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晓飞诉被告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飞,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曹晓飞,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于旭东,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站前街联农胡同38号。法定代表人:姜志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飞诉被告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飞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宏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1元,减半收取4200.5元,由原告曹晓飞负担。审 判 长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月菊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