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谷学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春庆,平度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