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556、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柏园园与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园园,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56、557)-2号申请执行人柏园园。被执行人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法定代表人魏传平,董事长。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37、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柏园园于2015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柏园园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37、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