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56、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柏园园与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园园,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56、557)-2号申请执行人柏园园。被执行人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法定代表人魏传平,董事长。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37、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柏园园于2015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柏园园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37、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