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金岭与鹿红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鹿红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岭。委托代理人马旭。上诉人鹿红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鹿红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鹿红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上诉人鹿红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