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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金岭与鹿红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鹿红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岭。委托代理人马旭。上诉人鹿红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鹿红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鹿红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上诉人鹿红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