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92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947.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