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廷富与王洪、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富,王洪,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844号原告徐廷富,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万勇,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男,汉族,1957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简兴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廷富与被告王洪、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684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本案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红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