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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邹季云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季云,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邹季云,女,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李辉,女,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季云与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42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其被查封的房产现正委托评估。而处置需要一定时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处置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柯建国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