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仕保申请执行马成全、周小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仕保,马成全,周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田仕保,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成全,男,1982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小花,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成全、周小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成全、周小花在银行帐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