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志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炜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