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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艺新与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王泗桦、陈志恒、赖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吴艺新,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友生,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许建荣,董事长。被告王泗桦,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志恒,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赖海光,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艺新与被告福建圣大实业有限公司、王泗桦、陈志恒、赖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艺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2元,减半收取3666元,由原告吴艺新负担。审判长赖丰富审判员王赐才人民陪审员黄丽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游俊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