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程某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程某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杜某某,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程某会,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程某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