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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1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13号原告:合肥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华孚城隍庙商业广场5楼A区。法定代表人:陈灿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来权,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华孚城隍庙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9739634-X.法定代表人:王群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成鹤松,该公司法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华孚城隍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金凤凰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