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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长奇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198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奇,男。1985年因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1年因盗窃被葫芦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13年因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6月9日因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奇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长奇来到兴城市古城街铁北二里395号李某萍家,趁李家无人之机,盗窃李家卧室立柜抽屉内11克黄金项链1条、6克黄金戒指1枚、10克银手镯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4801元。2、2014年12月27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李长奇在兴城市古城南街,见被害人耿某险一人行走,趁耿某险不备之机,将耿某险肩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6300元。3、2015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长奇在兴城市古城南街,见被害人李某静一个行走,采取用拳头击打李某静头部的手段,抢劫李某静挎包,因李某静反抗及附近市民将其制服而未得逞,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和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7条、第263条,应以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长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和抢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辩称其系酒后欲调戏被害人李某静,并没有实施抢包行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长奇来到兴城市古城街铁北二里395号李某萍家,趁李家无人之机,盗窃李家卧室立柜抽屉内11克黄金项链1条、6克黄金戒指1枚、10克银手镯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4801元。2014年12月27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李长奇在兴城市古城南街,见被害人耿某险一人行走,趁耿某险不备之机,将耿某险肩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6300元。2015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长奇在兴城市古城南街,见被害人李某静一个行走,采取用拳头击打李某静头部的手段,抢劫李某静挎包,因李某静反抗及附近市民将其制服而未得逞。被抢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长奇的供述。2015年1月6日晚21时左右,他在南关发现一个女的身上背一个女式的包,他就想把这个包抢下来,所以他就尾随这个女的后面走到古城太平钱庄门前时,他就快步追上这个女的去抢包。没想到这个女的反应挺快,没有一把拽下来,他就用拳头打这个女的头面部几拳。这个女的始终护着包不撒手。这时来两个男的把他按住了。2、被害人李某萍的陈述。2014年11月17日13时,她离开家。14时30分左右,她回到家中。当时,他看到家门口站个人,等她快到家门口时,这个人顺着她家南侧的胡同跑了。这个人是男性,左眼框呈青黑色,一米左右身高,平头,穿深色衣裤。她到家门口发现大门的门锁不见了,进屋后发现立柜被翻了。立柜抽屉里的金银首饰被盗了。其中,有三叶草形的黄金项链1条,重约11克,价值3300元;黄金戒指1枚,重约6克,价值1800元;一个重约10克的银手镯,价值100元。3、被害人耿某险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7日21时48分左右,她顺着古城南门步行街往钟鼓楼走,距离钟鼓楼50米左右时,忽然有一男子往她身边走,她感觉有点不对,这时这个男子就突然上来拽她右胳膊挎着的黑色女士皮制包,拽走后就往东侧胡同跑,把包放在胡同口的一辆自行车上后就骑车逃跑了。包内有人民币16300元。还有4个纪念币和户口本、近视镜。抢她的男子四五十岁之间,身高一米七左右,上穿深色羽绒服、有帽子。抢她时把帽子戴起来,还戴了口罩。4、被害人李某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6日晚20时30分左右,她从海后商厦下班回家,独自走到古城南街太平钱庄前时,突然有人在她身后打她头部一拳,随后就拽她斜挎在身上的包,她紧抱着包并大声喊“抢劫啦,救命啊”。这个过程中,他右耳上方被打一个包,左腮和左肩被打了几拳。这时路过两个男子就把那个人摁倒在地,她就打电话报警了。被抢的包内当时有化妆品、一部白色三星直板手机、一千多元钱。抢劫的人是五十多岁的男子,当时戴着帽子蒙着脸。5、证人杨某彬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6日晚8时30分左右,他在古城南街自家店里,听见外面有一个女的喊“救命啊、抢劫啊”。他就到门口,看见离他家店不远处的南街上有一个男的正在抢一个女的挎包,那个女的反抗。他和他弟杨某双先后跑过去,把那个男的抓住了。这个男的50岁左右,中等身材,头上戴着一个深色的帽子几乎把脸都挡住了,只露出眼睛,身穿羽绒服。6、证人杨某双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同上。7、李某静伤情照片、指认抢劫现场照片、物证照片、作案时使用的自行车和套帽照片。证实被告人实施抢劫的地点和作案工具。8、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萍家被盗现场遗留的血迹与被告人血迹相同。9、估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萍被盗财物的价值。10、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以及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以及最近一次刑罚情况。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开庭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长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长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私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公诉意见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长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长奇所犯抢劫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长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8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岩梅审 判 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侯昌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