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1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徐健勋与万城、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215-4号申请执行人徐健勋,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万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万城、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城、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房屋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9号四层401、404、405、406、407号房屋。二、继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万城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3号A1708号房产一套。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