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9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曹红霞与北京鸿翔龙华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霞,北京鸿翔龙华建材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9682号原告曹红霞,女,1971年11月05日出生。被告北京鸿翔龙华建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漫水河村西。法定代表人白秋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霞诉被告北京鸿翔龙华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霞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曹红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