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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石磊与石教飞、罗开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磊,石教飞,罗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65号申请人石磊。被申请人石教飞。被申请人罗开武。申请人石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石教飞、罗开武向申请人石磊借款200000元整,约定利息每月2%,并向申请人石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石磊人民币200000元整,注此款按月2%结息,借款人石教飞、罗开武”。现被申请人石教飞、罗开武累计共欠申请人石磊现金256000元。因被申请人石教飞、罗开武躲避申请人石磊,不接申请人石磊电话,被申请人石教飞、罗开武转移、隐匿其财产,现情况特别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石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确保申请人石磊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石教飞、罗开武所有的价值256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石磊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石教飞、罗开武所有的价值25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石磊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