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丛国与林育正、马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492-1号申请执行人:程丛国。被执行人:林育正。被执行人:马洁。被执行人:林荷琴。原告程丛国与被执行人林育正、马洁、林荷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丛国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育正、马洁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林荷琴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6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育正、马洁、林荷琴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林荷琴有与顾国森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社居食品街28号4幢2单元301室(权证号:2460**)房产一套,本院已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作出裁定予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育正、马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程丛国与被执行人林育正自行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并支付首期执行款人民币15000元。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及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育正、马洁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丛国与被执行人林育正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程丛国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4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林育正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