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金霞与孙晓斌、叶斌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98号原告:刘金霞,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被告:孙晓斌,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叶斌宜,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霞与被告孙晓斌、叶斌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晓斌、叶斌宜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被告孙晓斌、叶斌宜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