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与被执行人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字第431号刘东生:陈亮: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与被执行人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亮自动履行12080元。上述款项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80元,其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东生,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玉山书记员 牛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