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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与被执行人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字第431号刘东生:陈亮:申请执行人刘东生与被执行人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亮自动履行12080元。上述款项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80元,其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东生,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玉山书记员  牛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