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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特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生强申请宣告李生泉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生强,李生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特字第63号申请人李生强,男,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李生泉,男,汉族,1957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申请人李生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生泉公民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要求,从申请人李生强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薄中查明李生强与李生泉系兄弟关系,李生强作为第三顺序的申请人,必须在没有前面两个顺序的申请人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宣告李生泉死亡,申请人李生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无配偶、父母、子女在世,李生强不是本案适格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生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丽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