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明法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英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得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笃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英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得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笃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400007743。法定代表人潘海龙。被执行人佛山市得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3000048258。法定代表人黄笃安。被执行人黄笃安,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英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得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笃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高明区五大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得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其公司存有一批复膜天花铝板的财产线索,根据该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得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一批复膜天花铝板。该批复膜天花铝板经本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拍卖,但未能拍卖成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英铝业有限公司亦未同意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财产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得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笃安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