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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浙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新安江敏锐综合经营部、王荣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浙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敏锐综合经营部,王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944-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浙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黄宇行,经理。被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敏锐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王荣德,经理。被执行人王荣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浙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敏锐综合经营部、王荣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62233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荣德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镇康安路10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荣德已履行人民币230000元,被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敏锐综合经营部以其所有的10只钢瓶作价人民币8253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债务。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9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