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宋天辉与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天辉,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海博,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天辉。委托代理人宋志新(系宋天辉之子)。委托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忠。委托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来。原审第三人王海博。委托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然。委托代理人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天辉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海博、宽城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天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志新、魏昕,被上诉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世兴、马来,原审第三人王海博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东兴,原审第三人宽城九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王志宏��判员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