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裴春明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251号罪犯裴春明,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同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裴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赃款4798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裴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春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二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达标分八点八分。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裴春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裴春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戴景彤审判员黄美华审判员李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晓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