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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北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某乡人民政府与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某乡人民政府,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北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某县某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1533259—x法定代表人张某,乡长。委托代理人秦某,该乡司法所所长。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原告某县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陈某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兆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县某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秦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登记,协议约定由原告方向被告借款80000元作为被告养殖良种羊的发展基金,借款期限为两年,现已超过借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以实现该资金的滚动发展。被告陈某辩称:借款合同虽载明借款额为80000元,但原告仅从山东引进42只小尾寒羊用以抵顶40000元养殖贷款。现已超过借款期限,因现在养殖业亏损严重,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能力偿还该借款。经审理查明,为扶持地方经济发展,某公司委托原告某县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养殖业贷款发放工作,2012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方向被告借款80000元作为被告养殖良种羊的发展基金,该借款期限为两年,该借款合同经某县公证处公证。该借款已超过借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款合同一份,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但被告辩解自己并未获得现金,仅获得引进42只小尾寒羊用以抵顶80000元养殖贷款。原告表示认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积极、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陈某从原告处获得价值80000元的实物,对实物的价值未产生异议,虽然价值的存在形式不同,但其本质属性并未发生改变,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某归还原告某县某乡人民政府借款80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审判员  黄兆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