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园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尚典装饰木业有限公司与金光振、天桥区王朝木门银座家居博览中心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尚典装饰木业有限公司,金光振,天桥区王朝木门银座家居博览中心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147号原告济南尚典装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山,男,1963年6月7日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XX白雪,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光振,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桥区王朝木门银座家居博览中心经销处经营者,住济南市被告天桥区王朝木门银座家居博览中心经销处,住所地济南银座家居博览中心店东厅三层。个体经营者金光振,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尚典装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光振、被告天桥区王朝木门银座家居博览中心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尚典装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尚典装饰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尚典装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济南尚典装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