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勇与刘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刘德全。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刘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