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华与周南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721号原告张华,男,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周南刚,男,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周南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孟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