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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与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委托代理人:甄松杰、邓鸿发,均是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诉被告鹤山市国美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4元,撤诉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负担。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预交2754元,本院应退1377元给原告开平市水口镇后溪五金电镀厂。审 判 长 黄  炳  炎人民陪审员 戚  晓  芬人民陪审员 戴  国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淑贤黄柳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