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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高阿鹏与赵春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阿鹏,赵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高阿鹏,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春江,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且有其他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春江在北安市供电局初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