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2李某某、张某诉高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高某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林民初字第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张某,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高某某,女,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职员,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张某与高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