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行非审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行非审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县。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居民委员会,地址:住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把中利,该居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国土资处(2015)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寿县国土资源局认定,2013年8月,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街道县东村民组集体土地2496平方米(其中建筑物5600平方米)建美好乡村居民楼。所占用的土地为一般农用地,该宗用地符合《寿县安丰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5年3月18日,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寿国土资处(2015)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居民委员会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另查,涉案的安丰村县东中心村是寿县安丰塘镇申报的第一批美好乡村建设示范点,2013年6月3日,寿县人民政府作出《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丰塘镇安丰村县东中心村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的批复》(寿政秘(2013)131号);8月15日,该镇向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后获得批准;8月21日,通过了寿县国土资源局的项目用地预审。本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涉案的县东中心村建设是寿县安丰塘镇的美好乡村建设示范点,申请立项的主体是寿县安丰塘镇人民政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行为是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居民委员会实施。寿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居民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占地的主体依据不足,其作出的寿国土资处(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形,其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不应准许。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寿国土资处(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方 燕审判员 郑 培审判员 汤多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