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松堂与郑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堂,郑伟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980号原告张松堂,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振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伟江,农民。原告张松堂与被告郑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松堂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堂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张松堂负担。审 判 员 冷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