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松堂与郑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堂,郑伟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980号原告张松堂,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振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伟江,农民。原告张松堂与被告郑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松堂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堂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张松堂负担。审 判 员 冷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