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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隋茂臣与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茂臣,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隋茂臣,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孙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隋茂臣与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隋茂臣于2015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并查封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周北路西侧,为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彩钢房(包括办公楼及地上用于出租的彩钢房,查封的限额为价值110万元)。因上述彩钢房正在出租,故暂无法拍卖、变卖。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晓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