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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卫华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卫华,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02号原告:钟卫华,女,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董事长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钟卫华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谭宜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丁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