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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海奎与河南省扬子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28号申请人周炎岭,男,1968年1月21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扬子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自强,男,1975年9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海奎申请河南省扬子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白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范 冰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