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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恢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税敬东、李柳君与王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敬东,李柳君,王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税敬东,男,生于1946年10月6日,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柳君,女,生于1953年6月2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瑶红,女,生于1962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税敬东、李柳君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犍为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债权为126160元及利息、执行费4015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瑶红银行存款16000元后,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剩余债权为110160元及利息、执行费4015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3)犍为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