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翠宜与张有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翠宜,张有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冯翠宜,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025。被告张有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714。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翠宜诉被告张有富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需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翠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63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翠宜负担。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道哲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