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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单卫尧与叶芷伶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卫尧,叶芷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单卫尧。被执行人叶芷伶。本院在执行单卫尧申请执行叶芷伶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到金融、车管、房产、土地等部门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一初字第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