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平与昝新明、杨南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被执行人:昝新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杨南方,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8日。本院在执行陈平与昝新明、杨南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杨南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查明被执行人昝新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