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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素平与褚秋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平,褚秋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贾素平,女,汉族,1957年9月21日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褚秋立,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425号中亚风情1号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546642-8。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素平承担。审 判 长  朱小妹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德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