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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被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被告杨某某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也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开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