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志栓与秦文彪、张凤琴、张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栓,秦文彪,张凤琴,张世华,王凤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327号原告李志栓,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秦文彪,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凤琴,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世华,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凤义,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李志栓与被告秦文彪、张凤琴、张世华、王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栓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栓对被告秦文彪、张凤琴、张世华、王凤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