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温某某,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杰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邓牧之担任记录。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在武冈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加之被告迷恋赌博,曾多次有人上门收赌债,原告及被告亲属多次规劝,但被告毫无改观,以致原告渐渐丧夫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5年春节后进入分居状态,期间双方多次闹离婚未果。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提供证据但在来信中表示同意离婚。原告温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证人温俊、曾平英、刘萍、方妙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闹矛盾以及婚后被告常打牌赌博欠了很多赌债,为此双方多次闹离婚并分居的事实;3、被告刘某某本人对离婚的意见中表示同意离婚的事实。本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第1份证据结婚证予以认定;对第2份证据中关于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闹矛盾以及婚后被告常打牌赌博欠了很多赌债,为此双方多次闹离婚并分居的事实予以认定;对3份证据被告刘某某本人对离婚的意见中表示同意离婚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4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于武冈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有争吵,2008年原告得知被告在外打牌输钱后发生矛盾,2012年双方外出打工,之后因双方闹矛盾多次断续分居。2014年原告再次得知被告打牌输钱后双方矛盾更加恶化,多次闹离婚,2015年春节后双方正式分居,之后被告外出。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加上被告多次打牌输钱,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且被告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