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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张岳、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程,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张程程。被告张岳。被告王海燕。被告蒋涛。被告武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程程与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