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张岳、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程,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张程程。被告张岳。被告王海燕。被告蒋涛。被告武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程程与被告张岳、王海燕、蒋涛、武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