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柯某甲与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柯某甲,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柯某乙,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甲与被告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柯某甲负担。审判员蔡秀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敏 微信公众号“”